侵害配偶權要那些證據?侵害配偶權定義及提告過程一次通

文章修改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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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2-01-18
侵害配偶權要那些證據?侵害配偶權定義及提告過程一次通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婚姻關係中一方不忠,違反夫妻之間的「配偶權」所規範的身份、權利跟義務,包含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及忠實義務等,所以婚姻中出現第三者、出軌、被背叛等,即有構成侵害配偶權的可能。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是什麼?具備哪些條件才算成立?新聞事件中常聽到的「正常交友關係」又是什麼意思呢?別管蕾神之槌了,這些法律常識先熟悉儲存起來,讓自己更強大,遇到事情時不害怕也不吃虧。
 

一、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是什麼 ?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婚姻關係中一方不忠,違反夫妻之間的「配偶權」所規範的身份、權利跟義務,包含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及忠實義務等,所以婚姻中出現第三者、出軌、被背叛等,即有構成侵害配偶權的可能。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配偶或小三侵害元配的配偶權,元配即可依法對侵害配偶權的另一方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

 

二、發現另一半出軌,該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 ? 

遇到這種事,當下一定充滿氣憤與不平,不過先靜下心,不要急,確定提告之前,有些條件必須先知道。
A. 時間性: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提到:如果發現配偶侵權的行為,受害者必須從知道這件事當天起算的2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另外,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外遇事件發生,超過10年後對方就能用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B. 證據有效性:沒圖沒真相,要讓法官做出判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訊息中的對話紀錄如果有曖昧內容、親密合照及影片、刷卡紀錄,都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證據。不過太過模糊、效果不足的證據,可能會被判斷為「正常交友關係」而敗訴,如雙方沒有親暱舉動的照片、沒有曖昧內容的LINE對話截圖等。
C. 適度遵守隱私權: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蒐證,仍要在合理範圍內。被害一方要取得證據,實務上認為當事人可以有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但太超過如:長期竊錄進而影響對方日常生活、擅自破門闖入旅館房間強拉棉被及錄影等,可能反讓自己吃上官司。
如果證據齊全且也有目標訴求,心裡已經想好精神損失賠償的具體金額,那麼最後動作就是撰寫起訴狀、請求賠償的訴求、請求賠償的原因,再來就是向法院遞交訴狀、等待法院審理。
 

✴ 起訴狀建議內容列表

項      目 細    節
 原告(被侵害人)、被告(被侵害人配偶、第三者)  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與住址等⋯⋯
 訴求  賠償事項(如侵害配偶權應賠償精神損失具體金額

 原因

 具體詳細載明關於「侵害配偶權」的人事時地物,何時發生?
 如何發生?證據為何?
 內容將影響判決結果,所以盡量愈詳細愈好。

要特別注意,官司過程中的律師費無法提出賠償,法院收取的一筆裁判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裁判費是根據求償金額所定,約為所求償金額的1%。
 

三、我該不該提告侵害配偶權呢 ? 

每個決定都是有得必有失,提出侵害配偶權成立會得到賠償,但過程裡也必須負擔一些費用。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並沒有一個具體標準,原則上法院會考量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原告所受影響與精神痛苦下判斷。賠償金額大多在幾萬到幾十萬,極少數有到百萬。

法院之外,調解亦是選項,如同一般民事訴訟的流程,如果中間雙方有成功調解,便不用再上法庭。

其實更常見的狀況是,一方提出訴訟,過程中夫妻和解但仍對第三者提告。在此情況下,舉例如果原告阿珠已經拿到先生的一筆和解金30萬,高於原本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20萬,則有可能法院會認為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第三者便不需要再賠償,就此結案(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但另有一種可能性是,法院依民法第276條表述,「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另一位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35 號民事判決

意即,若法院也判定須賠償阿珠20萬,則這筆錢阿珠的先生與第三者要共同償還,因夫妻倆已和解所以阿珠的先生不需負擔這筆費用,但第三者仍需付剩餘的錢。阿珠會拿到老公的30萬和解金外加這筆精神賠償金。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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