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一份好的會面交往方案該注意什麼

文章修改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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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07-09
律師教你,一份好的會面交往方案該注意什麼

會面交往協議常見問題 :
他(她)說我隨時都能來看,其實滿善意的吧?
他(她)沒出現來接孩子,該繼續等下去嗎?
他(她)說只有我能去接,其他人不可以接嗎?
他(她)臨時說這週不能來要改成下週,我該配合嗎?
一份好的會面交往方案能幫上什麼?

一、 協議離婚時  

坊間乃至於網路上常見的離婚協議書範本,通常沒有包括會面交往方案的擬定,即使有會面交往方案的條款也多半非常簡單,而且協議離婚時常見一種迷思:「孩子是我生的,我想看就應該能看得到吧?法律不是保障我可以看小孩嗎?」又或是「對方有承諾我想看隨時可以看,所以應該沒什麼問題吧?」,因此就輕忽了會免交往方案條款的重要性。然事實上孩子的同住方父母 (以下簡稱同住方),無論有意或無意,或者因為事後生活環境的變化,在離婚後可能用各種理由妨礙孩子的非同住方父母 (以下簡稱非同住方) 進行會面交往,造成隨時可以看但隨時看不到的窘境。無論同住方真實上有沒有要造成妨礙的意思,但不可否認的確實容易引發更多的紛爭。

此外,會面交往方案如經由法院判決,因法官在撰寫裁判書類時必須考量雙方意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將來執行力等問題,較難自由形塑一個很有彈性的會面交往方案。因此當事人間協議會面交往方案,可以創造透過法院裁判無法建構的彈性空間,讓實際執行會面交往時,當事人雙方彼此、小孩的感受都更好。

二、 裁判離婚時 

在酌定親權(監護權)時,偶有承審法官會請孩子父母雙方以同住方的角度提出希望的會面交往方案,如果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遭法官疑慮有妨害他方會面交往之虞時,容易讓法官產生有非善意父母的聯想,對於爭取孩子親權可能有所影響。因此,一份好的會面交往方案不僅有上述的優點,同時在訴訟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 是父母雙方最低的遵守標準  

其實父母雙方能夠協商出其他的會面交往方案並確實遵行,原先擬定的會面交往方案就只是最低的遵守標準,在父母雙方意見相左時,或無法達成新的共識前,至少能有一個依循的方案,讓小孩都能與雙親繼續會面交往,故只要雙方均同意,執行上仍然可以做彈性處理,並非定下後就不可以變通。

四、 一份好的會面交往方案該包括什麼內容?

平日會面交往方式

一般而言,法院所酌定的會面交往方案會在每月挑選第一、三、五週或是第二、四週作為非同住方的會面交往時間,時間由週五晚間到週日晚間或是週六早上到週日晚間不等。這段期間內非同住方可將孩子攜出過夜進行會面交往。

除隔週週末外,也有法院或父母雙方會再定一個週間的時間進行會面交往,例如在週三(也可能是其他日)的晚間6-8點間讓非同住方可以在孩子下課後一起吃飯,跟孩子培養感情。

假日會面交往方式

需擬定包括暑假、寒假和農曆春節期間的會面交往。

暑假部分,一般而言法院會給非同住方與孩子同住10至30日不等的會面交往期間。暑假的會面交往期間由於時間較長,非同住方可提出協議是要連續同住或分次同住。惟若是協議不成,建議可用學校公佈行事曆的暑假第一日為準開始起算同住期間,會較無爭議。

因為寒假通常會與農曆春節部分重疊,故通常寒假與農曆春節是合併處理,一般而言法院會給予5至10日不等的的會面交往期間。通常這5至10日不等的會面交往期間是否要包括農曆春節則不一定。寒假和農曆春節期間由於時間相較暑假短暫,建議可直接用學校公佈行事曆的寒假第一日為準開始起算同住期間。

而農曆春節(特別是除夕),是每個父母都想跟孩子共度的節日,實務上常用奇、偶數年來分配。而用奇、偶數年來分配可有兩種協議的方式,我們都以奇數年來舉例的話:其一是奇數年的除夕至初二與非同住方會面交往的方式,這意味這奇數年的初三至初五孩子是與同住方一起,輪到偶數年時則雙方對調,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父母雙方每年過年都可看到孩子,缺點則是度過的時間較短;其二是奇數年的農曆春節除夕到初五都與非同住方度過,這意味著偶數年的農曆春節除夕到初五都跟同住方度過,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陪伴到孩子完整的春節期間,缺點則是無法每年一同度過。

可自由選配特殊節日,惟要注意公平性

除前述平、假日會面交往外,有的父母親會希望特定節日能跟孩子共度。較常見的有:母親節、父親節、清明節、聖誕節、孩子生日不等。母親節與父親節是專屬父母親的節日,孩子與母親、父親度過是滿正常的,只是若堅持只有母親節不同意對方父親節度過的要求,則法官也會認為未盡公平、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清明節、聖誕節、孩子生日、或者跨年之類一年只有一次的日子,通常會建議採取前述奇、偶數年的輪流度過方式,這樣父母雙方雖無法每年都跟孩子度過這些節日,惟至少可隔年一同度過,對於父母雙方也屬公平。

通訊聯繫

一般而言在不影響孩子生活作息、課業的前提下,非同住方都可透過電話、訊息、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孩子聯繫,這也是法院裁定時會寫明的條款。若擔心將來有不明卻遭到妨礙的風險,在協議時也建議一併寫上。

以上是法院最常採用的方式,我們稱之為隔週過夜式的會面交往(在較特殊情況可能會有其他方式,例如漸進式會面交往、監督式會面交往),由於是法院最常採取的方式,也最建議在協議時可提出作為父母雙方談判時的基礎模板。

非同住方沒出現時不用傻傻等待

通常會建議擬定非同住方於一定時間內沒有出現時,視為取消本次探視的條款。例如,非同住方可於第二、四週週六上午10點到同住方住處接孩子,但若上午11時仍未接則視為取消本次探視。此種條款在非同住方未出現時,同住方無須無止盡等待。

孩子父母雙方衝突愈大時,會面交往方案就該更加細緻

通常父母雙方衝突性愈大時,會建議在協議乃至於訴訟時將會面交往方案制定到愈細緻愈好,避免將來會面交往協議中有所不明確反容易產生更多的爭議。

如何約定才稱得上細緻呢?也就是人、事、時、地、物都要盡最大可能鉅細靡遺寫清楚,包括誰來接,是只限於非同住方本人還是包括非同住方某位親屬,或甚至非同住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送回時要交給誰,是只限於同住方本人還是包括同住方某位親屬,或甚至同住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是什麼時間點來接、什麼時間點送回;是到什麼場所來接,什麼場所送回都建議鉅細靡遺的寫清楚。寫的不清楚,只是暫時的朦朧美,在父母雙方關係好的時候雖看不出問題,一旦關係不好時常會成為彼此掣肘的相罵本。

會面交往方式可在父母雙方協議下自由變更,應注意找補為原則

實際上一定會有某些時候無法依照協議時間進行會面交往。在與他方進行變更時,應注意以找補為原則,例如說本月第二週無法來接,或無法讓他方來接,其實可將第二週的時間挪移到第三週,既可彈性調整,亦不侵害到彼此的時間(因會面時間並未減少只是挪移)。由於這不論是同住方或非同住方都會碰到的情況,在他方要變更時間時,都建議盡量配合,因為將來也可能有一天或有要他方配合變更的時候。

會面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

在協議或草擬會面交往方案時,建議先想想法院會裁定的方式,當作一個己方是否有適度給予他方空間的檢視方式,也千萬別忘記,會面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父母的離異不應造成剝奪孩子與他方父母相處的理由,一個過於嚴苛的會面交往方式最終受傷害的還是孩子。當離婚變成婚姻不得不的選項時,應思考好聚好散攜手成為友善父母,共同陪伴孩子成長,這才是給彼此及孩子最大的祝福。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陳鴻元律師

現職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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