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應如何爭取?監護權律師告訴你一定要搞清楚的七件事

by 法律圈 LawChain 營運總監 Joy
文章修改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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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07-28
監護權應如何爭取?監護權律師告訴你一定要搞清楚的七件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離婚訴訟中我們常聽到的「監護權」爭議,在法律上其實是「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行使的權利與應負擔的養育照顧義務。「親權」的設計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因此「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衡量「親權」在父母之間該如何分配的終極考量。您與孩子的關係,不會因為訴訟結果有所改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義務也不容被拋棄,有些事情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就難以挽回,也有些事即便白紙黑字寫了也沒有用。與其為了爭奪孩子鬧上法院,讓孩子夾在中間,儘早尋求律師的建議,釐清法律允許、可執行的約款,清楚明確地約定親權如何分配。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將來如何親子會面,就算當不了夫妻,也能站在經營孩子的立場,協議做好「合作父母」。

「探視子女被刁難」、「撫養費爭議」、「離婚前對方先行強佔小孩」是離婚怨偶興起訴訟的三大原因,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國內每年超過五萬對夫妻離婚,其中約15%夫妻是透過法院調解、和解或判決離婚。司法院公布地方法院審理離婚事件平均有1,757名兒少因父母離婚變更監護權歸屬(改成歸父親、歸母親或父母共同監護),平均每天有五個孩子捲入父母監護權大戰,他們往往在父母離婚前,或長或短經歷一段高衝突期,有時候,他們在爸媽的衝突中被迫選邊站,成為爸媽爭奪的「訴訟標的」;有些情況,爸媽面對獨自撫養兒女的未知生活,將他們視作拖油瓶,避之唯恐不及。相較於婚後財產怎麼分,孩子該歸誰、撫養費該怎麼付,離婚雙方更加執著難解。如果你正因為孩子的監護權考慮打官司,為了不讓孩子成為這場離婚戰役的犧牲者,建議你應該先搞清楚這些事。

一、什麼是監護權?為什麼要爭取監護權?

離婚訴訟中我們常常聽到離婚父母爭相搶奪孩子的「監護權」,法律上正確的用語是「親權」,是父母親對未成年子女,應行使的權利與應負擔的養育照顧義務;只有在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時(實務上常見是父、母同時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才透過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監護人行使及負擔監護權。

法律上講的「監護權」,指的是民法第14條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至於「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時,透過法院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未成年子女因為沒有行為能力,在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當然監護人,所以親權和監護權幾乎是指同一件事;當父母發生離婚時,因為雙方對於離婚後由誰來行使「親權」無法達成協議,才會由法院依照職權、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交由法院決定應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以及行使哪些「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內容,包括指定子女住所的權利、保護、管教與養育的權利、懲戒子女的權利、保管子女財產的權利、代表孩子做決定的權利(代理權)。法院介入親權的決定,如果最終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單獨負責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法律上稱為「單獨行使親權」;如果是由父親與母親雙方共同取得監護權,那就是「共同行使親權」。因此,單獨行使親權或共同行使親權影響了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重要事項決定權在誰身上。

從法律目的來看,「親權」的設計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全感、幸福感與安定感..等心理妥適感。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時,應該思考的是自己為什麼堅持爭取負責行對孩子的「親權」?考量自己是否有能力照顧、陪伴並提供孩子必要的安全感、幸福感與安定感?爭訟是否有助於您與孩子的親子關係?究竟自己是為了什麼而站上法庭?是為了確保孩子可以獲得幸福還是因為在婚姻之役的最後一戰自己不能輸 ?

二、決定親權行使怎麼分配,法官考量的不是你賺多少錢,而是「子女最佳利益」

沒錢、沒工作是不是就爭取不到監護權?對方的收入比我多很多,爭取監護權是不是就沒有勝算?爭取行使親權,法院不會因為誰的收入高就判給誰,「工作收入」、「財產狀況」與「社經地位」最多不過是法官衡量的其中一個要素而已,不必因為對方經濟條件比較好,就把親權讓給對方,法官考量的是子女最大利益、親子關係以及生活情況,即便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只要能盡力證明自己是適任的父親、母親,有能力提供孩子照顧、養育、陪伴與關懷,還是可能成功爭取行使親權!至於有錢的一方,只要給錢照顧就好。

三、即便輸了親權官司,你還是孩子永遠的父母

離婚是婚姻關係的終止,夫妻關係的結束,但不會改變你與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關係,即便法院決定由另一方獲得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的行使,也不代表自己失去孩子,只是部分「親權」暫時停止行使而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也可以定期探視孩子、維繫親情,仍然是孩子「永遠的父母」(Parents Forever)。

 

四、撫養費請求權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不是父母的權利

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不會因為親權暫時被停止而改變,不論親權最終如何分配,父母雙方都仍然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離婚父母常常在協議孩子該歸誰的時候,喜歡拿以讓出「監護權」交換孩子「撫養費」的豁免,事實上,即便監護方同意你不用付錢,未成年的孩子未必同意你不撫養他。撫養費請求權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不是父母的,不要以為簽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不用付支付撫養費,監護方仍可以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依法請求撫養費。

五、探視權不只是探視方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宣示了兒童是權利主體,不是國家、父母的附屬品,他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休息、休閒和遊戲的權利,他們也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與父母同住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當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六個月以上時,根據民法1055條之1「友善父母原則」與聯合國的兒童國際公約第9條「禁止與雙親分離」,未同居者有跟未成年孩子相處的權利,除了要保障孩子與父母的「親權」之外,也是為了幫助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這就是「探視權」的實質內涵。

探視權不單單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除非有家暴的情形,否則不要想要透過離婚協議書剝奪對方的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剝奪的,更不會因為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就不能探視。如果在離婚時,雙方對於子女的探視方式沒有詳細討論,在日後因為探視孩子被刁難、被攔阻而生爭議,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針對探視權具體行使的方式、時間、地點、頻率進行調解或裁判。探視權的行使,暑假最少有14天到一個月,寒假至少有7天,不但可以在家裡過夜,甚至可以帶出國去玩,這不單是父母的權利,親子的會面交往更是孩子的需求。

六、有些事,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寫了也沒用。

有些父母,為了能夠順利協議離婚,異想天開的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出讓小孩,甚至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脫離父子或母女關係。有些內容簽署了,日後就算後悔鬧上法院,也很難改變些什麼;有些內容,就算白紙黑字寫了,其實也沒什麼用。

如果為了協議離婚,同意放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將來除非對方嚴重虐待小孩、或孩子年滿14歲強烈表示自己的意願要改監護權,否則要法院改定監護權的機會很低。

有些父母,在離婚協議的過程中,把未成年子女當成報復、談判的籌碼,或者刺探對方離婚後生活的工具,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永久不得探視」、「登報脫離親子關係」或者「再婚或談戀愛,監護權就歸對方」,這些都是沒用的,有些身份、有些權利,在法律上不能拋棄,寫了只是貽笑大方而已,不能達到目的。

七、找律師擬一份有效、有共識的離婚協議比打離婚官司更實際!

許多離婚怨偶為了滿足離婚程序,任意在網路上找離婚協議範本草率了事,也有些人過份信賴離婚協議書的約款,簽署了沒用的約定,導致離婚程序完成後一方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或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探視孩子總是受到刁難。其實,律師可以協助你的事情不只是打官司,與其簽署無效、不能執行、日後惹議的離婚協議書,寧可在離婚程序中弄清楚法律允許、可執行的約款,清楚明確地約定親權如何分配?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將來如何親子會面?何時會面?會面的頻率如何?如果不知道該怎麼和對方洽談、離婚協議書內容該怎麼寫,律師都可以協助你。

孩子是神所賜的產業,離婚以後,不管由哪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雙方都仍然是孩子永遠的父母,做不了夫妻,仍可以透過法律專業與諮商服務,「合作」經營神所賜的美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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