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糾紛】債權憑證是什麼?流程、費用、時效一次說明白

文章修改時間: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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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08-03
【金錢糾紛】債權憑證是什麼?流程、費用、時效一次說明白

好不容易打贏官司,聲請強制執行卻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債權憑證是什麼?有什麼用?以上問題的答案,通通整理在本文裡,讓你輕鬆了解債權憑證,不用拿去當壁紙!看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本文還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利用喔!

一、什麼是債權憑證 ?

所謂債權憑證,是指債務人欠債的證明,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身上並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用來取代原本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也就是執行名義),同時延長債權的時效,讓債權人之後查到債務人財產後,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債務人清償債務。

 

二、如何取得債權憑證 ?

如上所說,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的原因是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所以債權人只要遵照一般的強制執行的流程聲請即可:

1. 調查債務人財產(可持執行名義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2. 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同時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3. 法院依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若查無債務人財產或財產不夠清償債務,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但若債權人因為時效或其他原因,想直接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的話,程序會更加簡便,只要準備以下四樣就可以向債務人所在的法院聲請了:

1. 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等)
2. 執行名義的附件(例如本票正本)
3. 換發債權憑證聲請狀(範本可到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下載)
4. 新臺幣1000元

三、債權憑證的時效 

(一)債權憑證的時效有多長?

如上所說,債權憑證的另一個功能是讓原本的債權時效重新計算,延長債權的時效,但依照執行名義的不同,債權憑證的時效長短也有所不同,尤其是支付命令在民國104年修法後,已不再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因此須依照原本的請求權計算時效。

常見的執行名義時效如下:

  1. 確定判決:5年
  2.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5年
  3. 本票裁定:3年
  4. 以支票聲請的支付命令:1年
  5. 以其他請求權聲請的支付命令:依各該請求權的時效計算

 

(二)債權憑證的時效快到了該怎麼辦?

當債權憑證的時效快到了但我們還是查不到債務人財產的時候,我們要再次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後,債權憑證的時效就會再次重新計算。

(三)債權憑證過期了會怎麼樣嗎?

若債權人疏於換發債權憑證,導致債權憑證的時效過期的話,債務人就可以拒絕還款,或於強制執行階段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人就沒有辦法再請債務人還錢了。
因此可以的話,請盡可能每年換發債權憑證,一來避免債權憑證過期,二來因為國稅局會每年更新債務人的稅籍資料,所以在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時候,可以再次到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或是在聲請強制執行時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一旦查獲債務人有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讓我們拿回欠款。如果債務人還是沒有財產的話,法院也會換發新的債權憑證給我們。

(四)換發債權憑證需要費用嗎?

單純換發債權憑證的話,是不需要再次繳費的,但如果是之前只有單純換發債權憑證,而這次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想要執行債務人財產的話,就要再繳交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給法院作為強制執行的聲請費用,等執行到債務人財產後,再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扣除。

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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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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