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不是你的,法院要沒收!

文章修改時間: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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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10-13
犯罪所得不是你的,法院要沒收!

許多犯罪背後的動機都是「$$$」,例如詐騙集團騙取金錢、吸金集團不法吸金、會計侵占公司財產…。而犯嫌被法院判決有罪、入監服刑,但刑期如果是易科罰金、或關沒多久就假釋出獄,之前犯罪「賺」到的錢,可以出獄後一輩子吃喝無虞,顯然非常不合理?
現在刑法有很嚴格的「沒收制度」,就是要徹底剝奪犯罪所得,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本文詳細向讀者說明。

一、因犯罪取得財產來享用,公平嗎 ?

許多犯罪背後的動機都是「$$$」,例如詐騙集團騙取金錢、吸金集團不法吸金、會計侵占公司財產…畢竟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無人作。」很深刻的描述了這現象。

而犯嫌被法院判決有罪、入監服刑,但刑期如果是易科罰金、或關沒多久就假釋出獄,之前犯罪「賺」到的錢,可以在出獄後一輩子吃喝無虞,顯然非常不合理吧?

現在刑法有很嚴格的「沒收制度」,就是要徹底剝奪犯罪所得,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
 

二、犯罪取得,不管在誰手上,一律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明白表示犯罪收得要由法院宣告沒收,就算犯嫌將財產移轉到其他人頭名下,國家也有權利全數沒收

  1. 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 也要沒收!
  2. 他人免費或以極低的對價取得犯嫌的不法所得 → 也要沒收!
  3. 犯嫌為了他人而犯罪,他人因此取得不法所得 → 也要沒收!

如果這個犯罪所得已經被犯嫌賣出去了,犯嫌拿到的這筆價金,會由國家予以沒收!
 

三、沒收不到犯罪所得,那就要犯嫌吐出現金:

有些情況是現實上無法沒收,例如同事偷竊金錶,這個金錶理論上是犯罪所得,要由國家沒收,但如果金錶不曉得藏在哪,那自然無法實際沒收,法院必須要依照這個金錶的市價,向犯嫌「追徵其價額」,假設金錶市價是50萬元,那麼等於國家對這名犯嫌有50萬元的債權,長期去追犯嫌的財產,只要一查到犯嫌名下有財產,就可以立刻強制執行來取償!
 

四、犯罪所得已發還給被害人,就不須沒收:

如果犯罪所得當初已被檢警扣押,檢察官或法院會依照個案狀況發還給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既然犯嫌的不法所得已經被剝奪、而且物歸原主,那麼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不然等於現相額外處罰犯嫌。
 

五、多數共犯?看誰拿到不法所得:

很多犯罪是由多數人一起實行,例如詐騙集團,究竟要針對誰來沒收呢?法院認為必須要對於不法所得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的人」,所以如果犯罪所得是由低階共犯「上繳」到高階共犯,那麼法院只會針對高階共犯去宣告沒收,不會針對低階共犯。
 

六、法院可能沒收到不相關的財產,怎麼辦 ?

是不是犯罪所得,有時候沒那麼容易判斷,例如犯嫌帳戶內的錢是鄰居朋友借放的,如果被法院誤認是犯罪所得而沒收,豈不是冤枉了!?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刑事訴訟法也設計了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2以下),第三人可以提出聲請書,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在法庭上澄清不要沒收到無辜第三人的財產,就能避免自己受到無妄之災;而法院發覺有疑慮的時候,也常常會主動通知第三人來參與沒收程序。對於法院的沒收判決有所不服,依法也能提起上訴。
 

結論

我國近年對於沒收制度花了很多心力在修訂法律及解決相關爭議,目的是在剝奪犯罪所得,對於杜絕犯罪是很強而有力的手段!

 

 

《 原文出處 : 法律生活頻道- 呂昀叡律師的執業筆記 》

 

呂昀叡律師

現職咸正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筆記 :  法律生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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