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837 次瀏覽請問如果事故超過10年,加害人以消滅時效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那如果我主張以下的條例,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 本條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消滅時效: (一)以民法第18條為請求權基礎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此項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這樣是不是就沒消滅時效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