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持續侵占,已寄存證信函。可以提遷讓房屋嗎?

不動產.土地 其他 4598 次瀏覽
如標題。父親把老家於80年過戶給我。姐姐原住外面,之後於90年開始返家探視(後查得當時家中錢短少數百萬)、
93年9月施詐術將父親繼母妹妹陸續趕出霸佔老家。我那時在當兵。

去年2月寄存證信函請她搬離,但她不理會,至今一人獨居老家。我的戶籍也於前年被她施計遷出。她只有曾寫計劃書打算把那當她的工作室但未經我同意。沒有打算變賣。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她說她有居住權是真的嗎?我口頭曾允諾讓她住但後來才寄存證信函。請問我能提遷讓房屋讓她搬離嗎?

另外請問繼承一個問題。父親將另間房自書遺囑指定我和媽媽共有。遺囑若有指定一人以上共有,其他人對這房子一樣有特留分問題嗎?謝謝大大。🙏
761213bc用戶 發表於 2020/11/25 12:02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11/25 12:36
    回覆諮詢(19798)、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如果您是房屋登記所有人,可寄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具體細節可加LINE諮詢。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11/25 13:01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您好
    1.若目前房屋登記人為您自然可以提出遷讓房屋之訴。
    2.自書遺囑無法侵害特留分。
    3.可再釐清當初家屬與姊姊有無使用借貸約定。
    4.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761213bc用戶
    發表於 2020/11/25 12:41
    若爸爸曾同意免費讓她住,但爸爸已經離開了。是否視同約定撤銷呢?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25 12:4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條定有明文。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民法第472條定有明文。
    1.要先釐清姊姊是否有占有權源,若無權占有,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有使用借貸關係,則要看有無使用目的,若使用目的已達成,可以請求遷讓房屋,否則要先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再請求遷讓房屋。
    2.若父親之遺產只有該棟房屋,則遺囑會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以請求特留分之扣減,因遺囑已將全部遺產分割完畢,繼承人此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或返還所有物。
    
    
                         
  • 761213bc用戶
    發表於 2020/11/25 12:51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25 13:37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如果您曾答應讓她住,她就可依此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若後續未再合法終止借用關係,您可能就無法要求遷讓房屋。另外,是否侵害特留分應就全部遺產計算,而非只看單一財產,簡言之,遺囑內容如果讓姊姊分得的財產少於特留分,就是侵害她的特留分,她就可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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