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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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持有37年屋齡老式無電梯公寓,且沒有管委會及管理人員
樓下住戶自訴房屋漏水,且從7月底至今只有過5天,並沒有持續漏水,對方要求我方需找人員確認並進行修繕
請問在未釐清原因之前,對方能要求我找人確認及進行修繕嗎?
c60d060b用戶 發表於 2019/09/03 12:40

2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03 14:37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您好:關於漏水糾紛,最重要的議題就是須釐清漏水原因,一般訴訟實務上,會請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判斷漏水之原因及維修費用。就您的案例而言,如對方已起訴,且調解無法成立,後續即對方即有可能在訴訟中聲請鑑定,請求損害賠償等;如果對方尚未起訴,僅在雙方協商階段,原則上您即無義務主動請人修繕,但仍建議應釐清漏水原因,以免後續漏水損害擴大,增加遭求償之金額。
    
    
                         
  • 劉育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3 14:14
    回覆諮詢(7)、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4)

    您好:
    請您找人確認即是為了釐清漏水原因,建議您與樓下住戶協商找共同信賴的第三方進行調查,而修繕相關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原則是共同分擔: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而若您不願意配合確認漏水原因,樓下住戶可能自行找人要求進入調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以上供您參考,建議進一步與律師討論,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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