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寫需提前30日告知離職是否合法?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701 次瀏覽我昨天報到,今天上班第二天。 因工作內容不適應想離職, 但昨天報到已簽署勞動契約書, 上面寫如果要離職要提早一個月說, 我還是必須做滿這一個月嗎?
我昨天報到,今天上班第二天。 因工作內容不適應想離職, 但昨天報到已簽署勞動契約書, 上面寫如果要離職要提早一個月說, 我還是必須做滿這一個月嗎?
您好: 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基法雖規定勞工應預告雇主,但基於不可強迫勞動原則,勞工本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即便未依規定或契約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仍是有效,僅係就雇主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依您的情形,僅上班第二天,依常情判斷應不致造成雇主受有何損害。 所以,如果您想離職,是不用做滿這一個月的。 以上說明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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