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寫需提前30日告知離職是否合法?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701 次瀏覽
我昨天報到,今天上班第二天。
因工作內容不適應想離職,
但昨天報到已簽署勞動契約書,
上面寫如果要離職要提早一個月說,
我還是必須做滿這一個月嗎?
2cfd4560用戶 發表於 2019/09/03 20:05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9/03 23:56
    回覆諮詢(842)、最佳解答(53)、獲得感謝(249)

    您好:
    關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法定預告期間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參照)
    而勞動基準法屬強制規定,契約或雇主行為有牴觸勞基法時,法律效果為無效,所以雇主無權要求超過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
    
    →簡單的說,您(工作未滿3年)若欲離職,雇主無權強制要求提早30日告知,您自然也不用「至少做滿一個月」。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 李幸倫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5 10:32
    回覆諮詢(11)、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5)

    您好:
    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基法雖規定勞工應預告雇主,但基於不可強迫勞動原則,勞工本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即便未依規定或契約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仍是有效,僅係就雇主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依您的情形,僅上班第二天,依常情判斷應不致造成雇主受有何損害。
    所以,如果您想離職,是不用做滿這一個月的。
    以上說明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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