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著名不可報稅是否可以私自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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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6年與房東簽訂租屋租約(新制租約實施前), 合約中有註明不可報稅, 但合約於2017年到期後就沒再簽新約只以口頭續約, 在這個狀況下如果我於2020年度個人綜所稅報租金費用的話是否會違法, 如果房東因此被罰逃漏稅可以向我求償嗎? 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 !
ea0d1687用戶 發表於 2021/01/13 11:54

2 位律師回答

  • 葉永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1/13 14:08
    回覆諮詢(24)、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7)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內政部已於106年1月1日「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縱使您們舊有租約有約定不可報稅,該部分也是屬於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不生效力,房東如果因逃漏稅被罰錢,自然也不能向您求償。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3 14:46
    回覆諮詢(19795)、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您仍可報稅,無須得到房東同意,且房東不能向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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