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父親的保證債務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2052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父親於民國95年過世,本人當年未滿20歲因沒辦理拋棄繼承,所以繼承了父親的當保人的債務,於99年曾經提起訴訟,但由於被駁回,故債權人今年對本人提起強制執行薪水。當年並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問題:1.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是否可勝訴?
4f284803用戶 發表於 2019/09/09 17:01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9 17:1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應看99年時是否被法院判決駁回,又駁回理由為何?若由您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時,原則上可主張「限定繼承」,並進而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
    是否勝訴,應視提供證據及資料。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9 22:57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1 條第2項及第3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
    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2 條
    (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相關法條,供參考
    
    
                         
  • 4f284803用戶
    發表於 2019/09/10 17:05
    請問一下「但債權人證 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