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鈔去消費

刑事犯罪 其他 1014 次瀏覽
請問不知情的情況拿假鈔去消費會犯法嗎
d871c387用戶 發表於 2021/01/16 22:15

3 位律師回答

  • 葉永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6 23:44
    回覆諮詢(24)、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7)

    您好:如果是「不知情」狀態下是不會觸犯刑法的。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7 11:0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要有特別之規定。本此,行使偽鈔(行使偽造紙幣)並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犯,則在您不知情之情況下行使了偽鈔,並沒有刑事責任。
    
    PS.
    
    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紙幣罪,以明知係偽造之紙幣,故意收受後冒充真幣行使為構成要件,如其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而仍行使者,則其情節較輕,同條第2 項另設有專科罰金之規定,與第1 項之行使偽幣罪有別(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429 號判例)。又按刑法第196 條第1 項與第2 項之罪,其主要相異之點,在於第1 項之罪行為人於取得該幣券時已明知其為偽造或變造,第2 項之罪,乃在於收受後方知其為偽造或變造,而仍予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參考)。依此,刑法第196 條第1 項所謂行使偽造幣券罪,應以「行為人取得該幣券時已明知其為偽造或變造」為構成要件要素。」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8 11:28
    回覆諮詢(19755)、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如果不知情並無違法,否則即可能涉犯行使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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