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贈與追回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2493 次瀏覽你好 想詢問母親把財產過戶(贈與)給哥哥的小孩(孫子),如果在兩年內死亡是否可以追回作為遺產平分? 有什麼條件下是不可追回平分?
你好 想詢問母親把財產過戶(贈與)給哥哥的小孩(孫子),如果在兩年內死亡是否可以追回作為遺產平分? 有什麼條件下是不可追回平分?
您好: 您所稱的情況,為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歸扣有三個前提要件: 1. 受贈人為繼承人; 2. 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3. 被繼承人贈與時未表達免予歸扣之意思。 歸扣的法律效果亦非追回平分,而是: 1. 將贈與價額加回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 2. 贈與價額可自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 若令兄之子非令堂繼承人,則其所受贈與顯無須歸扣。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您好: 做個補充。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如何解釋的問題。 從該條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配合同法第1148條第2項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第1148條之1第1項財產除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1173條應繼遺產。 立法理由既然明示該條是配合民法第1148條第2項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而制定,故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條文中「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只是將其受贈取得財產價值算入其所得遺產,而對債權人於該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並非將該財產列為「遺產」,得由繼承人繼承(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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