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863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於兩年半前,與朋友合夥經營民宿,我朋友潘先生為承租人,我為他的連帶保證人,承租第一年已預繳完10個月租金並且有兩個月免租的裝潢期(1個月5萬元整合計50萬元),繳完過一段時間約半年,房東告知我們要繳納租賃稅,但我們認為此筆稅金必須由房東繳納,但房東說如果我們不繳納也只是罰款我們,並且要我們另外簽屬一份2萬元的合約,去國稅局抽換,我個人拒絕,我認為應該照正常程序,所以我們三方並沒有談妥便不歡而散,而後,潘先生告知我,由他個人與房東溝通,叫我不要管了,所以我後續也無法介入太多,並且我與他也從原本實際上的合夥,變成掛名的合夥,實質已經拆夥了,並且據了解,房東與潘先生也從新簽一份2萬元的合約並繳至國稅局抽換了,(除了第一次的稅金有去繳納後,後續都沒有繳納的通知,確定有抽換了),因此我們也沒有再去關注,直至再過一年後,我們收到存證信函(第一份存證信函)說潘先生及我連代保證人,積欠租金,叫我們要賠錢,但實際上已經他與潘先生從新簽約了,我們不想要再與房東接觸,房東說他就是要找我要錢,所以我都沒有理會他,但我有告訴房東,我沒有要跟他租了,叫他房子可以收回去,以及直接去找潘先生,我也告訴他五萬的租金太過份了,但實際上我個人在他們私下簽署的契約內並沒有連帶保證人,所以我認為他也不應該找我,所以後來我便將房東的line封鎖,實在無法溝通。
直到今年3,4月左右,又再次收到存證信函,我非常的生氣,並去潘先生租屋的地點與他溝通爭論,經過他的同意,拋售部份民宿設備,償還給當初出資的朋友,並且叫潘先生不要再租這個地點了,拋售的過程,房東有出現,並且與我溝通,我也告知房東,我沒有要潘先生繼續租了,拜託他把房子收回去,房東也跟我說好,但後來又變成房東跟潘先生私下溝通,潘先都告知我他有跟房東有處理了,並且在這個時候我有跟潘先生簽切結,渴望可以切割關係,結果在今年5月,房東提告(6/10開庭),我是當初第一份合約的連帶保證人,所以我也是被告。

問題:
1.他們私下簽約,這樣第一份合約一樣有效力嗎?
2.他們(房東與潘先生)這樣有串供的嫌疑嗎?
3.他抽換營業登記的租約應該是非法逃漏稅吧?但他也逃稅逃了將近2年了,然後他逼迫我們去繳納租賃稅是不對的吧?
4.我開庭時應該如何說如何做?
e00da03b用戶 發表於 2019/05/26 17:00

1 位律師回答

  • 陳宏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31 09:39
    回覆諮詢(13)、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2)

    您好:
    
    契約通常會因終期屆至、解除條件成就、或合意終止而失去效力,契約雙方另外簽訂一份契約,如果沒有明文對舊契約有所安排,舊契約不會直接失去效力。當然,您可以主張雙方簽訂新契約,同時有終止舊契約之意思,但法院不見得會採納您的主張。此外,依您所言,新契約僅係作抽換之用,雙方當事人顯然沒有用以取代舊契約之意思,則舊契約沒有失去效力應該是很合理的推論。
    
    我國沒有「租賃稅」的稅目,您指的可能是租賃所得的所得稅。貴營利事業(我不確定你們的組織型態)給付租金時,要代扣代繳其中的10%。所以房東固然有逃漏稅的嫌疑,但貴營利事業也逃漏的扣繳稅款。
    
    因為您描述的案情複雜,建議您向律師提供更完整的資料,以維護您訴訟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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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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