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簡單回覆如下:
1、3個月還在合理範圍內,如果不放心的話,您可以打電話向地檢署詢問進度。
2、如果是緩起訴處分,您必須提出「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才可以向警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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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問,建議您來所諮詢,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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