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媽媽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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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父親已去逝,母親因精神疾病(身障中度)住在療養院,家中四個小孩,大姊.二姐.哥.我,小時候奶奶出頭期款買房子給我們登記大姊名字,但長大後大姊將房子搶走,幾年前打官司二姐.哥.我已經輸了。那時候我們三個已經跟大姊斷絕往來不再聯絡,當時大姊態度表明媽媽的住院費用她不再負擔,因為他已經負擔多年,但以前我們家有低收入戶證明,那費用減免後貌似沒多少,我們也懶得跟他爭,想說她都不管不顧在告他棄養。現在因為媽媽的扶養問題有爭議,她又來騷擾我們三個,因媽媽剛滿65歲一兩年,有國民年金可領一個月約4000多,一個月療養院約7000~8000,對我們三個來說這國民年金拿去負擔療養院的費用不無小補,但他現在要求我把媽媽的郵局存摺跟提款卡交給他,說媽媽的國民年金是她繳的,是不是她繳的不確定,因為已前還沒鬧翻,二姊開始工作後都有給家用,我開始工作後也有給家用,但大姊總是交代不清楚錢的用途。但媽媽的年金不管誰繳的,這筆錢用在媽媽身上應該是沒錯的吧。想請問有什麼建議可以不受她的騷擾,怕之後她又去重辦媽媽的郵局存摺跟提款卡,這樣兩邊用來用去很麻煩,且她還威脅說不給她,她就照她的辦法處理...,她現在每個月都有去看媽媽,偶爾放領用金在醫院給媽媽用,應該也有去法律諮詢過,怕我們告她棄養。
e655c771用戶
發表於 2019/10/01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