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合約糾紛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159 次瀏覽
事實經過:李小姐於2020年5月初加入某一大型直播平台,直播平台以必須要加入公會方可享有「簽約主播28分潤薪資政策」為由,要求李小姐加入公會,李小姐於是委託甲經紀公司協助自己代為簽約,而期間每月直播收到的禮物,由李小姐分8成、經紀公司分2成。約定契約期限1年,每月需直播至少30個小時,而且李小姐不可片面中途解約或失聯,否則需賠償經紀公司違約金。
李小姐勤懇工作於2020年5月起至2021年4月底為止,每月均直播超過30小時,均完成相關規定。李小姐於2021年4月向甲經紀公司提出合約期滿將轉換公會,甲經紀公司則提出直播平台於2021年1月份更改之條例「從1月份起,所有簽約主播(包括已簽約主播),將永久歸屬於試播公會,既使1年合約到期,也不允許轉會」為由,要求李小姐不得轉會。特殊轉會情況需支付高額轉會金給甲經紀公司,方可轉會。
問題一:合約性質屬勞務給付契約,既然已合約期滿李小姐應有權終止合約,(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終止之規定提前終止合約),既合約已終止為何轉換公會還需要支付高額轉會金?
問題二:李小姐與甲經紀公司及直播平台合約既已經結束,2021年1月份更改之條例自動失效,則甲經紀公司應無權要求李小姐支付任何違約金,並且李小姐可自由轉換至其他公會,與直播平台重新簽訂合約。
ae8e20f2用戶
發表於 2021/05/04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