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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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先生沒有共識,以我目前的經濟環境沒辦法帶孩子,如果我要跟先生離婚的話,要求探視權及能帶小孩,偶爾去帶小孩回家出去玩,但我不知道自己怎麼寫才具法律效率,如果請律師幫我寫需要什麼流程或證人,費用多少呢?
41a60377用戶 發表於 2019/10/03 09:10

9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09:13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建議委由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為妥,以下網址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09:15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可委請律師依您需求代撰關於子女監護的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法院定雙方關於子女監護的方案。關於計費方式部分,可視您需求,單純代撰書狀,或代理您聲請裁定,建議可先安排諮詢討論,以下有我的聯絡資訊,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林怡君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09:49
    回覆諮詢(4)、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0)

    由律師幫你擬定探視方案,雙方簽好之後,彼此就按照協議書的細節走,如果您住在南高雄可以找我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1:0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若有離婚協議相關問題,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0/03 11:04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關於您所描述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離婚協議書撰寫,建議可與本所律師先透過會議瞭解您希望協議的相關內容與方案後,針對您與對方的想法依照法律規定擬定離婚協議書。
    
    2、另外關於您特別重視的「與子女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探視子女的權利,其行使的方式,是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透過雙方的工作狀況、子女的作息時間以及以往的照顧方式來做適度約定,而約定時須特別留意方案建議具體特定(像是時間、地點、可否帶回家、出國旅遊、特殊節日等),不使用模糊定義用語,以避免後續現實上無法行使,而又生爭議,侵害您的權益。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03 11:14
    回覆諮詢(4134)、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依您所述的內容,您的需求應是離婚協議書。但此離婚協議書內除離婚外尚應包括孩子日後的親權行使還有您所在乎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方式)。
    
    會面交往方式的頻率、時間長短、接送地點都應該力求用字精準,最忌諱者在於很模糊地約定為「你想看隨時都可以來看」,這種模糊的約定方式在承辦經驗上最後都會導致與孩子同住方使用各種藉口(如孩子不想看你、孩子生病、已經有其他計畫了)來掣肘非同住方的會面時間,導致雙方最後還是得走入法院。
    
    因此,建議您應與律師妥善討論您希望的探視模式,再將其轉化為法律上的文字供雙方遵守也才能最大化的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爭議。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0/03 11:16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1.就你所述,恐怕你對離婚後續事宜仍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如果貿然離婚,後續許多權益將平白流失,這部分你最好清楚衡量利弊後,在與律師諮詢確定後,在確定訴訟方略。
    2.離婚必須符合民法1052條等等理由,倘若沒有,可能提出判決離婚機會也不高。
    3.至於流程以及證人只要先生願意離婚,門檻不高,你不必須過於擔心。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王啓任律師
    王啓任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03 12:04
    回覆諮詢(21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10)

    您好,
    來看一下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必須有兩名以上證人於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
    且須於離婚協議時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即可
    建議您提出需求之後,在藉由律師專業幫你擬定協議書,魔鬼藏在細節裡,許多離婚後的爭議往往問題出在協議當時沒想周全,透過律師可幫你提點應該注意事項並且讓你知道可能存在的潛在問題,歡迎來電詢問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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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敬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王啓任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20樓
    (02)7703-1940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2:17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從開始要離婚一直到離婚程序完結,會是一段不短的過程,有非常多的細節需要注意,建議您先找律師做完整的諮詢,將您的狀況、您的想法充分讓律師了解,再由律師為您詳細的說明,您才能清楚知道接下來的程序中會面臨的問題,需要做什麼,該如何準備~
    
    離婚可以先經由協議,雙方條件談妥,簽字離婚是最簡潔迅速的方式,但是協議的內容要如何擬的完善,必須要充分溝通,才不至於衍生後續的紛爭。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就得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過程會稍微久一點,尤其牽涉到小朋友的部分,法院通常會委請社工做雙方的家庭訪視,因此程序會需要一些時間。
    
    若小朋友的親權歸屬對方,您身為母親,會面交往探視都是可以的,這是您身為母親的權利,同時也是您的義務,離婚是夫妻間的婚姻關係斷了,但是母子間的血緣關係是不變的,至於會面交往探視的細節,經雙方溝通協議後,可以記錄在離婚協議書,或是法院判決裡,未來雙方才有依循,也減少爭議。
    
    綜上,建議您先找一位律師,進行完整的離婚諮商,再來思考、安排、規劃後續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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