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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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專業律師,
名下有兩間公寓套房,相連隔壁間,
原本管理費一個月需繳納1000元/房,
在104-106期間管理委員主委同意兩戶併一戶收費,以一戶大坪數的方式只收1200元,107年開始說其他住戶有異議所以又改回一房收1000元,現在問題來了,管理委員會因為主委換人,所以連帶104-106年差額都要追討,所以想請教,這筆錢我必須繳納嗎?
當初併戶收費也是管理委員會同意的。
謝謝回覆。
5607fe88用戶 發表於 2019/10/03 18:00

1 位律師回答

  • 李律民律師
    李律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9:01
    回覆諮詢(22)、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8)

    您好:
    如依您所述,該104-106年間收取1200元之管理費係經管委會同意下所為之(有無會議紀錄或是決議),雖後續有更改計算管理費之標準,但此並不溯及既往。否則,假設管理費日後調降,那之前所多繳的是否要退回予住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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