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944 次瀏覽
你好,我想詢問關於勞基法上的一些問題。

雇主給員工的薪資明細是這樣的:
底薪 19900
全勤 1000
工作態度 3000
勞健保 2100
共 26000

想詢問
1.這樣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
2.勞健保的費用是否能含在薪資內?
3.雇主若是沒有幫員工加保勞健保這樣涵蓋在薪資內是否違法?
4.若是已津貼的方式補貼給員工,
那薪資的總額是否應該為 28100?
(本薪26000+勞健保2100)
6c4b761a用戶 發表於 2019/05/29 05:32

1 位律師回答

  • 陳宏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9 10:17
    回覆諮詢(13)、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目前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您實領26,000元,高於基本工資。
    
    2. 勞健保均分本人負擔及雇主負擔兩部分,本人負擔是由您的工資內扣除,縱您未實際取得,仍為您工資之一部;反之,雇主負擔不能算作您的工資之一部。
    
    3. 若您受雇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如雇用五人以上員工之公司行號),則雇主未幫您保勞健保已違法。
    
    4. 未幫員工保勞健保,不能以發給津貼的方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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