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944 次瀏覽你好,我想詢問關於勞基法上的一些問題。 雇主給員工的薪資明細是這樣的: 底薪 19900 全勤 1000 工作態度 3000 勞健保 2100 共 26000 想詢問 1.這樣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 2.勞健保的費用是否能含在薪資內? 3.雇主若是沒有幫員工加保勞健保這樣涵蓋在薪資內是否違法? 4.若是已津貼的方式補貼給員工, 那薪資的總額是否應該為 28100? (本薪26000+勞健保2100)
你好,我想詢問關於勞基法上的一些問題。 雇主給員工的薪資明細是這樣的: 底薪 19900 全勤 1000 工作態度 3000 勞健保 2100 共 26000 想詢問 1.這樣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 2.勞健保的費用是否能含在薪資內? 3.雇主若是沒有幫員工加保勞健保這樣涵蓋在薪資內是否違法? 4.若是已津貼的方式補貼給員工, 那薪資的總額是否應該為 28100? (本薪26000+勞健保2100)
您好: 1. 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目前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您實領26,000元,高於基本工資。 2. 勞健保均分本人負擔及雇主負擔兩部分,本人負擔是由您的工資內扣除,縱您未實際取得,仍為您工資之一部;反之,雇主負擔不能算作您的工資之一部。 3. 若您受雇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如雇用五人以上員工之公司行號),則雇主未幫您保勞健保已違法。 4. 未幫員工保勞健保,不能以發給津貼的方式替代。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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