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時給付撫養費被強制執行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529 次瀏覽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說我每月要給付撫養費24000,但假設我後面經濟條件不好,每月只付5000,對方使用強制執行,我會被限制出境嗎?或是可以再透過調解調整撫養費金額?
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說我每月要給付撫養費24000,但假設我後面經濟條件不好,每月只付5000,對方使用強制執行,我會被限制出境嗎?或是可以再透過調解調整撫養費金額?
您好,不會限制出境,對方要先跟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您的名下財產。如果認為金額過高,可以跟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協議與費用
有公證原則上對方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如果經雙方同意,可以再調解。調解不成,還是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撫養費數額。
您好: 1.不會被限制出境; 2.可以調解變更扶養費,惟調解要對方也同意才會變更。否則需透過法院訴訟方式變更。
已談過還公證了,要再改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試行聲請法院酌定,可能要提出更有利主張,像經濟困難,或對方也沒有履行相關義務等等。
您好,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最高法院103年台簡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而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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