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公訴不受理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264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oo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毒偵字第oooo號、110 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下午某時許,在oooooooo
  某友人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㈡於109 年8 月16日晚上10時許,在oooooooooo某友
  人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㈢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
  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毒品條例第24條修正施行後所定之多元附條件緩起
  訴處分,並不限於『附命緩起訴』,且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亦應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與修正前所定之『依法
  追訴』不同,則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之處遇已無法等同視之。且依本院最近所持一致見
  解,祇要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距其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仍有修正後毒品條例
  第20條關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規定之適用;而
  『附命緩起訴』經撤銷,仍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
  態,由檢察官就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依法為相關處分,均已變
  更本院95年度第7 次、97年度第5 次及100 年度第1 次等刑
  事庭會議決議所持見解,使得原先所採的肯定說,於修法後
  在法理上即有斟酌之餘地。又『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之執
  行,係以社區醫療(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
  ,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尚非集中於勒
  戒處所,受監所矯正、管理,仍難脫其『收容』或『處罰』
  外觀者,所可比擬,於機構外之戒癮治療難達其成效時,再
  施以機構內之強制處遇,亦屬循序漸進之合理矯正方式,而
  有改採否定說的必要。因此『附命緩起訴』之被告縱使完成
  『戒癮治療』,難認得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
  畢』之情形等同視之。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 次「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縱係於完成
  戒癮治療3 年內再犯,仍應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 項
  、第2 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得逕
  行起訴」(參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由徵詢程序達成之統一見解)。
四、經查:
 ㈠被告ooo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稽。
 ㈡又,被告於108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續字第4 號為附命令完成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於109 年5 月2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09
  年5 月27日至110 年5 月26日,嗣因被告於上開緩起訴處分
  期間雖已完成戒癮治療,然因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通知被告驗尿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檢察官撤銷上開
  緩起訴處分,並該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 號
  提起本案公訴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
  雄長庚紀念醫院109 年7 月27長庚院高字第1090701608號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 日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觀護卷宗核認無誤
  。
 ㈢查,本件被告ooo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故依前揭最高法
  院統一見解所示,縱被告已完成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仍
  難認得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等同
  視之。是本件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縱係於完成戒癮治
  療3 年內再犯,仍應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 2
  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檢察官不得逕
  行起訴,是本件檢察官之起訴已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定
  訴追要件不符,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㈣又依前揭說明,本案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後,仍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4條之規定進行處遇程序,再經檢
  察官依其結果決定是否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問題:想了解以上所記載的內容是什麼,本件公訴不受理又是什麼意思,謝謝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在三的感謝
150ed5c7用戶 發表於 2021/07/18 11:46

7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7/18 12:04
    回覆諮詢(2081)、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6)

    您好,意思是上面施用毒品的行為,不會用刑罰處罰,會以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方式為之,本人有多次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經驗,建議可以委託本人協助。
    
    
                         
  • 謝富凱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8 12:16
    回覆諮詢(230)、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83)

    重點是這段:
    ㈣又依前揭說明,本案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4條之規定進行處遇程序,再經檢察官依其結果決定是否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所以要再進行一次處遇程序。如果經濟上允許,請速與本所律師聯繫,協助您具狀向地檢署聲請自費戒癮治療;依本所多年經驗,若不迅速聲請自費戒治,很有可能逕行觀察勒戒,將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
    以上,謹供參考。詳情可與本所律師line 聯繫。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8 12:26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意思是說:您曾經因吸毒而被戒癮治療,即使戒癮治療完成後3年內再犯,檢方也應該要重新考慮要不要做不起訴、緩起訴(附條件:觀察勒戒)或聲請觀察勒戒等等處分,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訴,所以法院不受理這個訴訟,退回給檢察官重新處理。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8 13:01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可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如需協助,可以加line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8 15:22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是檢察官在你前次戒癮治療後,因仍有陽性反應,故撤銷緩起訴處分,直接起訴,但法院說不行,還是要先走毒品防制條例20、24的流程,所以你還是要聲請戒癮治療看看,不然檢察官可能會直接送觀察勒戒。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7/18 15:57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您好,就上述雖然依法不起訴,但是後續地檢署仍可依職權處以強制勒戒處分,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4/22 16:50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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