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順位、手續及遺產稅申報繳納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1194 次瀏覽事實經過: 被繼承人有兩名子女(繼承人A、繼承人B),繼承人A育有一子(以下稱為C,已成人) 問題: 一、若繼承人A選擇拋棄繼承,請問被繼承人的遺產是由繼承人B與繼承人A的孩子(C)共同繼承嗎? 二、繼承人A多年不曾與繼承人B聯絡,繼承人B要進行遺產稅申報,在申報書上納稅義務人表格內,有關繼承人A的「繼承或拋棄」應如何填寫?(無法得知繼承人A是要選擇繼承或拋棄)又或是選擇不予填寫繼承人A嗎? 三、拋棄繼承者,有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四、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於「得知」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上述的「得知」應如何定義?在無法聯絡上繼承人A的情況下,如何可以確實地讓他得知有權可進行拋棄繼承? 五、如果繼承人A選擇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手續需由繼承人A自行辦理?還是可委託他人(如繼承人B,或是代書、律師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