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電信欠費 今日收到調解跟起訴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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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1年12月24有像威寶電信申辦門號給朋友使用,但後面朋友沒繳費後面威寶電信將債券轉讓馨琳揚企業管理顧問轉讓日為107年1月30日
後面追討我沒理會,近日收到法院調解通知書。跟一份起訴書。
想請問一下這適合用127條民法已過時效來拒絕嗎?
4b22a837用戶 發表於 2021/09/15 14:42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9/15 14:48
    回覆諮詢(1976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是否可以主張超過時效拒絕支付,要檢視對方的起訴狀才能判斷,調解不成立法院會開庭,此時應出席並表達您的立場,否則法院會依照對方的說法下判決。
    您也可以考慮代朋友為償還後,向對方求償您代墊的費用。
    
    
                         
  • 4b22a837用戶
    發表於 2021/09/15 15:09
    感謝律師答覆, 對方起訴如下面: 民事起訴狀 案 號: 股 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29,374 元 原 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统一编:86736811) 投:所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237 12 120 法定代理人:唐明民 任;同上 訴訟代理人:王郁雯 16 : 06-2995489 #5032 - 5035 送達代收人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健康二街51 被 告: 為請求給付電信費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74元整及自此外本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錄如下附表所示之訴外人等(下稱原債權人)(證一),於債權與日期與聲明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即 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约,就本件影周之債權 全部讓與予原告,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註二),復依民法第27條之規定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被告不生效力。是原告(即 債權受讓人)請求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認與之通知。 電信別 原債權人 債權讓與日期 街 ITS2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01月30日 103年更名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無 查被告於民國(以下同)101年12月24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申 請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约(證三)。嗣後,竟未依约 繳納,共積欠電信費 5, 820 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 23, 554元等共 計 29,374 元整(證),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獲支付,或為清償 意願,爰此,檢附如證物,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维權益。 三、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選廷 利息。又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分別之規定:给付$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起訴送達訴狀而未為给付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9/15 18:38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若要完整陳述,建議委由律師撰寫答辯狀。
    可以加line進一步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9/15 21:56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電信費的部分可用兩年時效抗辯,但違約金可能要適用15年時效,故可能會被判需支付。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9 10:50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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