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對對方子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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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和男友交往已十年,預定下個月要登記結婚,他與前妻有一個28歲多重障礙的兒子,監護權在他名下,目前長期住在教養院內.我個人有兩個未成年子女(17歲和18歲),監護權在前夫名下


問題:
請問
1.若我和他登記結婚,但雙方都未收養對方的子女,那麼日後我對他這個兒子有什麼樣的責任或義務?在他往生之後,他兒子的監護權是否會歸屬他親生母親,由她母親照顧?我有需繼續照顧他的責任與義務嗎?
2.未來老公對我的子女有任何責任與義務嗎?
b3b43aee用戶 發表於 2019/10/22 10:14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2 10:3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最佳律師回答
    依所述,1.若無親屬關係而為家長家屬,可能有扶養義務問題。監護權部分,可能需另選任監護人。2.另方亦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b3b43aee用戶
    發表於 2019/10/22 12:10
    是不是成年子女便無扶養義務問題?是因為他是多重礙障無行為能力才會產生扶養義務問題?
  • 劉育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23 17:31
    回覆諮詢(7)、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4)

    有關子女部份,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
    
    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但以上仍須考量民法第 1115 條之順序定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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