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走遺失的皮夾4天都未交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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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恕我冒昧。這麼晚還打擾您的休息。
因為小妹於2019年10月30日22:48分於市民大道停車場遺失一個粉紅色皮夾裡面有32000元現金和10張提款卡
後在11/1日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是管理室值班人員於10/30的23:00:45撿走並未歸還也未轉角給管理室的夜班人員。
因調閱監控時撿走皮夾的管理員就在身邊,他有說監控那個人就是他,但又說一開始他就沒有看裡面的內容物以為是垃圾便隨手丟掉
但監控拍明顯拍到他打開查看裡面內容物兩次,便直接拿在手上離開。但是並未拍到他將現金從皮夾取走。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什麼罪名?謝謝律師
同事都說檢調會請我證明當下有32000元現金,但因為小妹是直接收取五萬現金後,存了13000的現金,後又花費5000現金。之後並無任何花費,小妹真的不知該如何證明當下有32000現金在皮夾內,希望還可以請張律師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05a5cf06用戶 發表於 2019/11/03 23:05

2 位律師回答

  • 張庭律師
    張庭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04 00:31
    回覆諮詢(27)、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1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提起刑法侵占遺失物罪之告訴。
    
    依您所述,已有錄到嫌疑人打開皮夾翻找及拿走皮夾的畫面,成立侵占的空間極高。
    
    且如其於檢警偵查中的供述亦是主張未經查看錢包內容物,而顯然悖於客觀的監視畫面,更會打擊其供述可信度。
    
    現金數額部分,除了您自己的證詞以外,另可找當初交付五萬元予您的對象作證確實有交付該筆數額,實務上對此類案件的金額舉證要求不會過於嚴苛。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4 09:09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依你所述,該管理員應該涉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2)大概只能間接證明皮包內有現金存在了:可請交付五萬元給你的證人作證,再配合存款紀錄時點、消費紀錄時點,主張皮包內剩餘32000元,倘若時間點夠密接,應該有機會取信檢察官。
    (3)當然,你也可以向管理員的雇主反應,若是有制度的公司,有可能會解僱或調動之。
    (4)皮包內有沒有32000元,不影響涉犯罪名或罪數,因為是輕罪又不容易證明,被告通常會打死不認到底,取回證件或獲償的機會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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