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恐嚇危安跟誹謗怎麼辦?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2831 次瀏覽
我想請問,大概一年半前因為女友劈腿又帶第三者來家裡,分手之後因為情緒激動所以傳訊息給她,內容大概是新聞上有人被潑油漆,我是不知道下一個會不會是你啦。
誹謗的部分是我把她的劈腿證據對話,包括她偷拍的行為po在她的FB上,然後她截圖告我誹謗。

我想請問這樣被告我該怎麼做對自己比較好,會被判刑嗎?
978d7667用戶 發表於 2019/11/06 07:14

4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1/06 09:32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上述行為確實可能構成恐嚇以及妨害名譽問題,你可持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確定後續訴訟策略並且具狀答辯。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6 12:29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述,初步研判有成罪可能,但因相關細節及法律上重要爭點尚不清楚,且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6 16:14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 張庭律師
    張庭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6 19:52
    回覆諮詢(27)、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11)

    依你的描述罪證很明確了,建議跟對方試行和解,以爭取撤告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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