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未投錢撞機台獲取商品
消費糾紛 其他 2739 次瀏覽事實經過: 一共兩男分AB區分,A男正常投錢夾物,在A男停止投錢後,B男使用大腿撞機台,導致機台內兩樣商品掉出洞口。 問題: 未投錢之B男是否涉嫌竊盜,A男是否為竊盜共犯?我是否該將錄影畫面拷貝成光碟拿去警察局備案?
事實經過: 一共兩男分AB區分,A男正常投錢夾物,在A男停止投錢後,B男使用大腿撞機台,導致機台內兩樣商品掉出洞口。 問題: 未投錢之B男是否涉嫌竊盜,A男是否為竊盜共犯?我是否該將錄影畫面拷貝成光碟拿去警察局備案?
您好,B男以碰撞機台的方式取得夾娃娃機中之物品,已經逾越機台正常的使用方式,在實務上的確會成立竊盜,可持相關錄影光碟報案。至於A男是否成立竊盜,要看A男對於B男以撞擊方式取物,是否具有共同謀劃及分攤犯罪行為,基本上這可以交由司法機關來作判斷。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您好: 可參閱此則起訴書犯罪事實:「OOO與O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OO年OO月OO日OO時OO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娃娃機店,由OOO以身體碰撞及搖晃娃娃機台,使價值新臺幣690元之藍芽喇叭掉落至取物口,再由OOO從取物口取走之方式,竊取店主OOO所有之前述藍芽喇叭1只,得手後由O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載OOO,離開現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102號起訴書) 因此,若以碰撞娃娃機方式使娃娃機內物品掉出洞口應屬竊盜罪。至於A男是否為竊盜共犯應視A男對於B男的竊盜行為有無行為上的分擔或是事前共謀而定,此部分依您所述尚無法判定。
不管有沒有投錢,撞擊機台都不是正當使用選物販賣機的方式,建議您立即拷貝光碟至警局報案提告。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