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存但書

智慧財產 商標權 205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於今年年初自行電子申請一個商標,於近幾天收到核駁先行書
其中提到與某一間商標只差一個字
與其申請的範圍也都在同一大類(EX:001、002、003)

實際查看其販售的商品及註冊的範圍發現其細項與我方完全沒重複
其販售之商品也跟我方不同

我方販售薰香精油類商品,對方販售化妝品、乳液類商品
申請範圍均在003,但細項均無重複

問題:
1.請問若向對方取得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後是否會有但書(顯屬不當)的問題
2.提出販售商品不同(事證?)會有效嗎?

麻煩各位指導,謝謝
5b8add2a用戶 發表於 2019/07/12 02:04

1 位律師回答

  • 陳啟桐律師
    陳啟桐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7/14 01:08
    回覆諮詢(26)、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3)

    您好:
    1.依照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者。
    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
    三、其他商標專責機關認有顯屬不當之情形者。
    你的情形應該不致被認為顯屬不當。
    2.重點在於兩者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實際販售商品是否相同,比較不是重點。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