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公司要求簽署其他單據
勞資糾紛 其他 1703 次瀏覽離職過後,公司要求要我回去簽單子 (目前前公司無任何損失) 單子內容為: 自離職3個月內,個人經辦公司營運項目: 如文件、收繳費等有遺漏、疏忽或競爭原則; 乃屬本人責任歸責期 如造成公司損失應負責賠償責任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我知道依照民法 若離職員工真的造成公司營運損失 並查屬實,是可要求賠償的 另外離職時也把之前上班的3個月獎金 扣留下來了 要3個月後才能領 但最後一句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個讓我有點疑問 想詢問律師,以上是正常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