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公司要求簽署其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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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過後,公司要求要我回去簽單子 (目前前公司無任何損失) 單子內容為: 自離職3個月內,個人經辦公司營運項目: 如文件、收繳費等有遺漏、疏忽或競爭原則; 乃屬本人責任歸責期 如造成公司損失應負責賠償責任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我知道依照民法 若離職員工真的造成公司營運損失 並查屬實,是可要求賠償的 另外離職時也把之前上班的3個月獎金 扣留下來了 要3個月後才能領 但最後一句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個讓我有點疑問 想詢問律師,以上是正常的嗎?
d67d8ab4用戶 發表於 2019/05/02 09:19

1 位律師回答

  • 詹勳華律師
    詹勳華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14 18:09
    回覆諮詢(2)、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先訴抗辯權是發生在保證的情形,您的情況為甚麼、或是否真的與先訴抗辯權有關並不清楚。先訴抗辯權的說明可以參見下列網頁: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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