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決議與管委會決議
不動產.土地 其他 2374 次瀏覽社區區權會有甲乙二提案,其中甲提案通過,但裡面有五項目,各須勾選同意或不同意,由於沒有所有住戶勾選,當日主委說:「細項的勾選就當作問卷調查,提供下一屆管委會做參考,沒有決定性」。新管委會召開管委會會議討論細項內容,針對定義有誤及矛盾部分加以修正,委員們也都簽名畫押,並定好區權會時間。但其中一委員是此提案人,會議結束後說管委會決議違法區權會決議,他的提案內容必須一字不改,由住戶們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不是管委會說了算。請問: 1. 管委會針對提案內容作修正,是否有違反區權會決議呢? 2. 提案人將大公費用設定為住戶區:店面區=1:0.6。管委會提出,提案已將大小公區分出來,某一區住戶已經負擔自己的小公費用,大公費用本應由全體住戶分擔,應為1:1。若再設定為1:0.6,對自付小公費用的住戶是不公平的。但提案人以他的提案經區權會通過,就是不能改他的公費設定。這是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