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決議與管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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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區權會有甲乙二提案,其中甲提案通過,但裡面有五項目,各須勾選同意或不同意,由於沒有所有住戶勾選,當日主委說:「細項的勾選就當作問卷調查,提供下一屆管委會做參考,沒有決定性」。新管委會召開管委會會議討論細項內容,針對定義有誤及矛盾部分加以修正,委員們也都簽名畫押,並定好區權會時間。但其中一委員是此提案人,會議結束後說管委會決議違法區權會決議,他的提案內容必須一字不改,由住戶們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不是管委會說了算。請問:
1. 管委會針對提案內容作修正,是否有違反區權會決議呢?
2. 提案人將大公費用設定為住戶區:店面區=1:0.6。管委會提出,提案已將大小公區分出來,某一區住戶已經負擔自己的小公費用,大公費用本應由全體住戶分擔,應為1:1。若再設定為1:0.6,對自付小公費用的住戶是不公平的。但提案人以他的提案經區權會通過,就是不能改他的公費設定。這是對的嗎?
d1f44e2f用戶 發表於 2020/02/19 14:57

1 位律師回答

  • 吳佳龍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0 09:25
    回覆諮詢(31)、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如果住戶提案於區權會的內容,已經表決通過,在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前提下,管委會是不能任意修改該內容。
    2.已經由區權會通過的內容,如果管委會認為有失公平,那可以由管委會提案到下次區權會決議,不能將已經由區權會通過的內容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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