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罪

刑事犯罪 其他 1208 次瀏覽
過年前我因為身上沒錢加上要養小孩,偷一支手機拿去賣,過年警方查到手機行說收到贓物,手機行通知我說我販賣贓物到時候會傳喚我做筆錄開庭,我現在想詢問如果我到時候去做筆錄開庭會不會當庭收押或者交保?因為我還有小孩子在我怕當庭收押小孩子沒人照顧,再麻煩各位律師的回覆謝謝您
85e5526a用戶 發表於 2020/02/26 21:04

4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26 22:06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屆時地檢署傳喚開庭的情形,大概只會跟您確認案情發生經過,然後問您有無意願認罪,不會涉及要否羈押等問題,所以不用過於擔心會有當庭收押或交保的情形產生。
    
    當天您可以表示您的家計狀況,或許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若有需要可以尋求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幫忙,或委請信任的律師處理,敬祝一切平安順心!若有問題有歡迎來信預約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感謝!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8 11:1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2件、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要看你有沒有竊盜前科,及除了本案以外你有無其他犯行。
    二、開庭的時候建議跟檢察官講你有小孩要照顧;也有看過有人把小孩帶去開庭的。
    三、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並聽取檢察官之
        意見後,認被告就其所涉犯嫌均坦承不諱,又有各證人即被
        害人之證述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
        揭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之戶籍址在臺南市官田戶政事務所
        ,難認其有固定住所,其所陳報之新竹市○區○○路000 巷
        00號之居所址,查無被告此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其雖又陳報與母親一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然經查此址資料不存在,且其母親徐阿妹已歿
        ,亦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足見被告所述均為不實,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另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
        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接續執行,甫於
        108 年1 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隨即於同年9 月間陸續犯下
        本件犯行,參以本件犯行時間密集、竊盜次數多次、行竊地
        點、手法相同,足見為被告習慣之犯案模式,應認被告有反
        覆實施之虞。經本院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仍有羈押之
        必要,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後審
        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是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
        之,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何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9 年2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8 11:1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2件、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如果是通緝到案的話是有可能會被聲押,所以如果有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記得去;如果有正當理由沒辦法去的話也要寫刑事聲請改定庭期狀。
    二、關於有幼子需要扶養對是否羈押的影響,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丙○○夫妻2 人所涉之竊盜犯
        行,業經法院查明,而再無勾串、翻供之虞,為此請求准將
        被告2 人責付於丙○○之母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後,准予停止羈押,俾利照顧3 名幼子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丙○○所涉偽造私文書、竊盜等犯行,
        犯行明確,而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6 月
        在案,有本院判決書1 份在卷可按;又被告2 人乃係通緝到
        案,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本院另審酌被告丙○○乃
        係受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之宣告,是應認命其責付亦可確保
        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
        被告乙○○,則尚有羈押之必要,是此部份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陳玉芬律師
    陳玉芬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4 01:04
    回覆諮詢(20)、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6)

    您好
    若坦承犯罪並且讓檢察官認為您有反省的情況下,也無羈押必要時,是有機會不會被羈押的。
    
    另外可以說明自身經濟狀況、犯案的理由、扶養小孩、願與被害人道歉和解,或許可以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