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回國不歸
婚姻.監護 離婚 1521 次瀏覽外籍配偶因個性,生活習慣不合 時常吵架回國後決定不回來
外籍配偶因個性,生活習慣不合 時常吵架回國後決定不回來
您好: 如無法協議離婚可考慮透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您的配偶已無同居意願且離家不歸,來主張解消掉這段婚姻。
您好,若外配因個性、生活習慣不合,導致婚姻已出現裂痕,甚至回國後就不再來台。建議可先行協議離婚,若協議破局或是雙方都不願配合辦理,依循我國民法規定,得於符合判決離婚事由下,向我國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以擺脫婚姻身分。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比較可惜的就是,目前沒有法規可以要求外配『回台』,若有離婚等訴訟方面之需求,歡迎來信預約諮詢,由專業律師解決您的問題,感謝!
可循裁判離婚方式解決。
您好 依法院實務見解,如對方有表示不回台灣,您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即使對方從未出面,法院也可以依您主張判決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電話:(02)2351-0666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
您好 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之訴以解銷彼此的婚姻關係。 如您在南部地區須律師協助,可與我聯絡。
您好 又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因之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苟非證明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即不得由一造拒絕同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29號、19年上字第269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02條第1項前段、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與他方別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即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54號判例參照)。 例如實務曾以:被告於***年*月**日出境後,迄今未再返臺與原告同居,被告既未舉證證明有何拒絕同居之正當理由,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原告同居,客觀上已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且被告已失去音訊,亦堪認被告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主觀情事,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陳律師
您好: 1) 如果對方也不願回台辦理離婚,那您要離婚只能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2) 您離婚後,如果沒有要和同一個國家的人再結婚,則您只要將法院的確定判決,拿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之後您就會回復單身身分。 3) 這類案件,因為屬於涉外,需要對境外送達,因此程序會比較久。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