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民法債權讓與遇到的簡單問題
債務糾紛 債務整併 2155 次瀏覽想請問民法相關問題: 為什麼債務人有對於讓與人的債權,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但是另一種情況 債務之承擔人不得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這個意思是: 第一種情況 甲欠乙100 乙欠甲50 乙叫甲還100給丙 甲可以只還50給丙 第二種情況 甲欠乙100 乙欠甲50 丙幫甲還錢 一定要還100;不可以還50? 拍謝,在讀民法的時候不太能理解,想請問有沒有高手可以教教我🙏🙏🙏 民法第299條第二項: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第303條第一項: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