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影中人物對話內容來製作音樂

智慧財產 著作權 937 次瀏覽
我使用很久以前發布的電影(1930年),擷取劇中人物對話部分,將其配上自己編寫的音樂並當成自己的作品,是否會違反智慧財產權?

->電影導演已於1950年去世
->音樂作品若有人點閱可獲取收入
b62d343d用戶 發表於 2020/03/28 02:17

1 位律師回答

  • 蘇思鴻律師
    蘇思鴻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8 15:04
    回覆諮詢(50)、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4)

    影片中的對話,可能係電影劇本之具體表現;劇本是語文著作,既是語文著作,又符合著作之權利保護要件,就受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但你問題所提之電影,是本國還是外國電影,外國電影則要依著作權第4條規定,判斷是否受有「國民待遇」之保護。
    導演未必是整個電影的著作權財產人,整部電影結合編劇、製片、演員、導演、服裝造型等,是視聽著作與表演之組合,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要視導演與電影公司的約定。電影導演於1950年過世,距今已超過50年,若該電影的著作財產權係導演的,其法律效果可依著作權法第30條;若是法人(電影公司)著作,可參考著作權法第33條。不過,如果是外國電影,則要審酌我國與該國有無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的情形下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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