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取消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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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FB某代購社團有登記了A.B 2樣物品
後來只想購買一樣
跟代購者說了要取消A只要購買B
第一次通知時代購沒有回應,只有罐頭訊息回覆
再來對方發了匯款通知
我回覆說前幾天有告知要取消A只買B
但購物系統裡還是一樣有2樣商品,那是可以直接匯款買B商品再告知嗎?
對方回覆要取消必須要付取消費用
我說覺得不合理所以不購買了
對方又說了一次取消就要付取消費
我表示我沒理由需要付取消費,貼了消費者保護法19條第1項的內容跟說更何況我還沒收到東西
對方說這樣他們有權報警,叫我不要自以為是浪費他們時間還說話這麼大聲,還說不會輕易放過
我回了我講話這樣有很大聲嗎?
而且我一開始是有意購買,是對方一直說取消就要收取消費,我也沒有惡意棄標
然後對方就把我FB粉絲頁、社團跟私訊都拉黑,
我之後有看到社團他們有列出購買需知,說取消物品必須付他們取消費,喊單即表示同意規定這些
想請問他們那些規定是合法的嗎?
我沒有付取消費他們可以吿我嗎?
謝謝解答
d63c4a5e用戶 發表於 2020/04/01 03:43

2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4/01 09:37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雙方交易關係似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若您購買的商品沒有下列陳述情況,即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且按照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亦可在接受貨品前取消,此乃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之權利,賣家不可強迫消費者放棄,也不可以契約排除: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的情形未符合上述情況,則您主張退貨當然屬於法律保障之權利,不用付取消費用;反之,若有符合上述情形,或您們的情況不適用消保法,則依照民法之規定,需視雙方間之契約有無成立而認定,初步判斷契約可能還未成立。縱使有成立,也僅是民事違約問題,無涉刑事詐欺或間接毀損罪。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但實際個案是否如此,建議整理相關案情來信預約或至臉書私訊留言詢問,敬祝順心!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4/01 18:53
    回覆諮詢(19558)、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1)

    您好
    如雙方契約已成立,取消自應賠償出賣人損害,但金額太小一般不太會提告,如提告,對方可能主張民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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