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契約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823 次瀏覽
你好,本人已在公司任職7年,在今年(109年)尾牙經同事告知公司有違法事項,因對公司心灰意冷,年假後就一直Line告知請病假(2/5至今),但無病假證明。本人於109年3月24日調查薪資投保級距,發現公司高薪低報,已於109年3月31日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4/1已收到),並要求給付遣散費。但本人於109年4月9日收到公司存證信函,說我曠職,要跟我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賠償。
以上有2個問題要詢問:
1.公司發函前並無收到任何解僱通知,依發函時間點,我先與公司終止契約,這樣是否可要到遣散費?
2.因曠職,雇主是否可要求賠償?
b4f1ec9f用戶 發表於 2020/04/11 04:09

1 位律師回答

  • 孫全平律師
    孫全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11 22:11
    回覆諮詢(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的敘述,
    1.雇主並未為勞工依正確薪資級距投保社會保險,已損害勞工權益,勞方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確實可請求資遣費,既您向公司終止契約時您與公司間勞動契約仍存在,您確實可以請求資遣費。
    2.雇主若得舉證因勞工曠職而致損害,確實可能得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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