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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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事實經過: 
公司員工(下稱A)因職災經判定須作有勞保給付椎間盤融合術,
而A選擇自費人工頸椎椎間盤置換手術費用70餘萬,並要求公司全額給付。
雖非必要但公司因人情世故答應補助三成且已付款。
術後A於養病期間,雖依勞保請領傷病給付
但並未依術後建議在家靜養常自行騎機車及長途開車。
而今更委託顧問公司(下稱B.非律師)要求付清剩餘七成手術費用,
並揚言未付清會舉報聯合稽查使公司無法運作。

問題:
1.有醫師傷病期間靜養醫囑但未依醫囑靜養,但是否還能請領傷病給付?
(人工頸椎椎間盤置換手術標榜2周正常活動,三個月內避免工作,而A已療養半年。)

2.A欲要求公司配合職災滿6個月後提出非自願離職而不願回公司上班,
請問若公司配合提出是否該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解雇職災員工)

3.B方是否能夠如他所言提報聯合稽查,影響公司營運?
其言論是否構成威脅?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能賜教解惑,
感謝。
4b7a5550用戶 發表於 2020/04/17 01:53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17 10:00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勞保傷病給付是否繼續核付,視勞保局的審查而定。未依照醫囑靜養的部分,可蒐證,將來作為說服法院不將該段期間列入職災傷病期間的證據。脊柱多半要治療一年以上才可認殘。
    (2)合意終止即非屬「非自願離職」,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恐會徒增滋擾。如果雇主願意資遣費酌增給,勞工也願意接受資遣而簽立書面合意,採取合意終止的方式比較不會有後續爭議。
    (3)勞工本可申訴檢舉,依法行使權利並無違法,重點還是公司平日法遵有無完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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