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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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當初與房客契約上有寫到附屬品洗衣機(現在壞掉了),目前租約到明年一月底,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房東就租貸物有修繕義務,因洗衣機是附屬品也寫在契約裡,所以也有修繕義務,但我覺得修理費用過高不想維修,是否可告知房客雙方直接於契約中移除?
2.租約未到期前附屬品內容是不能更改的嗎?
713fd63d用戶 發表於 2020/05/17 22:08

2 位律師回答

  • 蕭啓訓律師
    蕭啓訓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5/17 22:10
    回覆諮詢(147)、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4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租賃契約可以修改,但要取得房客同意,否則只能依舊約履行雙方權利義務。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18 16:57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原先租賃契約內容有約定提供洗衣機,但現因洗衣機維修費用過高而您無維修意願,這部分承租人當初可能考量您的房屋有提供洗衣機,所以願意向您承租,如果您現在如果不再提供洗衣機,建議也必須向承租人告知並徵求承租人同意,理論上您無法片面決定。
    
    2)、可以更改,但同樣必須徵求承租人同意。
    
    
                         
  • 713fd63d用戶
    發表於 2020/05/18 22:18
    那依民法435條也可用來當條件協商嗎? 可以的話降多少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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