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津貼應該算入月薪嗎?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3804 次瀏覽
公司在台北,會提供原本住在中南部的新員工每月3000的租屋津貼,為期一年,前提是工作滿三個月後才會發放。

那麼當一個員工目前工作八個月,目前已領有每個月3000的租屋津貼的情況下,計算平均月薪時應該把這3000元包含入內嗎?

這部分並非獎金或固定津貼,僅提供一年而已。
d1ff1ec8用戶 發表於 2020/05/30 16:28

1 位律師回答

  • 林心惠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30 16:53
    回覆諮詢(1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個人意見如下:
    因所詢每個月3000的租屋津貼,似乎屬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依最高法院見解,認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予,即非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所以您似乎不可以主張。
    但另一方面來講,您在第八個月主張,在公司規定"為期一年,前提是工作滿三個月後才會發放。"之規定內,似乎可以試著朝工資原本即帶有生活保障之成份在內,且雇主既有在勞工仍繼續工作之情況下,按月給與生活補助性質之給付(租屋津貼),仍應認為具有工作對價性。且您也可以說,當初求職時,因公司承諾會給,您認知上屬每個月在正常工作情況下之薪資總額。因此,給付之名目雖係生活補助之性質,但仍應認為屬於工資,爭取一下。希望這些理由有無幫助到您。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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