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規定病假一定要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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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病假時有附上診所的收據,但沒有申請診斷證明。

在結算薪水時公司告知由於當時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契約上有規定病假一定要附診斷證明,所以並不承認收據,因而要求該員工重新申請並附上診斷證明,不然會以事假處理。

請問此一條件是合理的嗎?

公司說因為我們並沒有嚴格要求診斷證明格式,(EX:大醫院或是精密的診斷條件等等),只是要求非收據的診斷證明,所以於法是合理的,且重點在於公司的勞動契約上有特別註記一定要診斷證明。
3946bb00用戶 發表於 2020/06/02 12:30

1 位律師回答

  • 林心惠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2 21:01
    回覆諮詢(1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44223 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一般實務上,病假證明文件並不以診斷證明為限,如為醫療收據、藥單等可資確認請假人及就診日期等事實的資料亦可。
    所以所詢,申請病假時有附上診所的收據,但沒有申請診斷證明,原則上應該可以。
    只是勞動契約上有特別註記一定要診斷證明部分,因勞動契約屬雇主單方公開揭示的工作規則若針對請假程序另有規範,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規定意旨,在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前提下,有拘束勞方的效力。
    所以,不才建議:若公司一定要有診證明,或許可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突破僵局看看。
    
    擷取勞動部100-06-26公布之內容如下(網路資料):
    勞委會再次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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