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內容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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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前陣子朋友遇到的問題,當初與房東簽立租賃簽約,因付款方式與房東要求不同,房東要求使用支票支付,但我朋友的支票還在申請當中,經協調,房東願意在支票申請通過之前使用轉帳方式,一旦支票申請通過即改為支票方式支付房租,因此需要一位連帶保證人作保,但那位連帶保證人改過名字,他在合約書上簽的是舊的名字(例:王大明改名為王小明,合約書上簽的為王大明)
問題一:請問連帶保證人這樣的行為會影響契約的效力嗎?
問題二:連帶保證人這樣有觸法嗎?觸犯的條例是什麼呢?
以上🙏🏻
596059d2用戶 發表於 2020/07/25 18:41

1 位律師回答

  • 蕭啓訓律師
    蕭啓訓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26 09:47
    回覆諮詢(138)、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46)

    您好:
    
    連帶保證人簽舊名字不影響契約效力,而既不影響效力,則無損害問題,應無觸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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