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當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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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網路原本要求職,後來因看到租借帳戶薪水之高,因當下沒有想太多且急需用錢,家裡需要龐大醫藥費加上大過年的實在找不到工作,因此受騙上當,帳戶依指示改他要得密碼寄出,後來我發現不對隔天有去警察局報掛失。也有打給銀行還是不行....請問這樣為什麼他簡易判決書會寫有洗錢罪的嫌疑....
43ec517d用戶 發表於 2019/05/12 07:55

2 位律師回答

  • 陳偉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12 10:55
    回覆諮詢(10)、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4)

    您好~
    1. 如果您是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對方來換取酬金,結果帳戶遭對方用於詐騙的話,此種行為恐會構成「幫助詐欺」,因為實務上普遍認為,這種案例層出不窮,依一般人的知識經驗,皆會了解到隨意提供他人帳戶,恐遭詐騙集團用於詐欺犯罪,所以行為人應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2. 這種類型的案件,目前檢察官都會一併起訴洗錢罪,至於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應視您提供帳戶的時點,如果你提供的時點是在「詐騙集團還沒實行詐欺犯罪的話」,依目前的實務多數見解,是否成立洗錢罪,恐有討論之空間。
    
    3. 有關提供人頭帳戶的刑事責任,詳細可參考我寫的這篇文章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74/blogs/17/%E6%8F%90%E4%BE%9B%E4%BA%BA%E9%A0%AD%E5%B8%B3%E6%88%B6%E4%B9%8B%E5%88%91%E4%BA%8B%E8%B2%AC%E4%BB%BB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17 09:46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1.實務檢察官多數仍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而將行為人以詐欺罪嫌加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但洗錢部分應有答辯空間。 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慮及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故若您提供帳戶之目的,至多充其量僅做為被害人匯款之入戶帳戶使用,並無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若本案為訛詐行為者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利用您所提供之帳戶,要求被害人將金錢直接匯入您帳戶之行為,至多亦僅屬於幫助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手段,您並不是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詐欺取財後,另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您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您為之掩飾、隱匿。因此,您所為,並不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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