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鄰損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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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隔壁空地蓋大樓造成鄰損,建商請土木技師工會進行損害鑑定與修復費用估價,我方認為該估價過於離譜,故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告訴,要求
1、 被告應對原告所屬之不動產回復原狀
2、 被告應負責修復期間該不動產居住人住宿及遷移相關事項
3、 被告應負責原告所屬之不動產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

但是法官回函要求補正,要知道這樣修復需要多少錢,第二項與第三項的訴求到底是什麼?

法官回函要求補正,要知道這樣修復需要多少錢,第二項與第三項的訴求到底是什麼?我方補正函回覆

1.
本訴為恢復原狀之訴,並非損害賠償之訴!原告請求恢復被告損害原告房屋前之房屋狀態,而非金錢賠償,我國民法損害賠償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第八二五號判決表示:故損害賠償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訂定外,以回複原狀為原則!
依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所鑑定房屋現況調查表,表示目前之建築技術能將房屋實質修復並非不能修復(前狀證一)。故原告請求被告將其損害原告之房屋恢復原狀,並無不法之處!


2.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修復原告房屋時間內,提供原告一家相同居住環境之暫居住所,並處理搬遷至被告提供之暫居處所相關事項。此需求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47號民事判決所載;有所前例,懇請法院如上訴請求判決

3.
請求法院判決因被告於施工過程中,因未盡注意義務,損害上述原告所持有之高雄市岡山區富貴路77巷27號房屋而造成之交易性貶值所造成之損失。

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判決所示,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
因此,請求法院指派不動產估價師對被告造成原告系爭不動產所造成之交易性貶值之損失進行鑑定,並令被告對此損害進行賠償。

原告無法在此提供相關損失金額,敬請法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對被告造成原告所持有之高雄市岡山區富貴路77巷27號房屋損害所造成之交易性貶值之損失作為判決依據。

問題
1.請問這樣補正是否恰當?
2.引用一堆判決是否對法官有一定知心證影響
3.在這樣無法計算損失的狀況下,請問要如何繳納裁判費

謝謝各位律師的大力幫忙
3b036b87用戶 發表於 2020/08/27 14:37

2 位律師回答

  • 謝孟釗律師
    謝孟釗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8/27 14:51
    回覆諮詢(88)、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36)

    您好:
    
    1. 法院要求您補正,通常就是要知道您主張的標的價值多少,才能定裁判費。您主張的判決內容涉及本案實體答辯,與法院定裁判費不盡然相關。
    
    2. 如無法定訴訟標的價額,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也就是165萬元。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7 21:06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1.回復原狀若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會定為165萬元。
    2.可以先推金搬遷所需金額及租屋之租金,通常鑑定報告內會列明。
    3.可以屬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可以先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請求金額,等鑑定後交易性貶值後,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所以可以暫時估算一個較低的金額。
    暫時用較低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後繳納裁判費,等鑑定後補充聲明時再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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