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909 次瀏覽
公司通知將於月內結束營業,給了非自願離職單,看他們給的離職原因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但是出於某些原因,又要求少部分同事之後幾個月在家幫忙處理一些事情,雖然還是會發給薪資,但不提供勞健保,資遣費的部分.也是不想給的。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我是不是能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用?
f90bebdc用戶 發表於 2020/09/01 15:59

2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1 16:04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依照勞基法11條資遣,依法要給資遣費,都給非自願離職單了,不太可能敢不給資遣費。
    (2)看公司離職日寫哪天,基本上資遣生效之後,勞工就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
    (3)在家處理一些事情但還是會發給薪資但不加保,覺得不妥就拒絕,因為公司可能會解釋為承攬。
    
    
                         
  • f90bebdc用戶
    發表於 2020/09/01 16:32
    當初告知在家工作這件事時,是有提到資遣費不給予,且若留下幫忙是不會承認之前的年資的,只是會固定給予薪資。 以上情形,可以以任何形式進行申訴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9/01 16:55
    回覆諮詢(1976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依法公司應給資遣費,如不給,可向勞工局檢舉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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