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拿到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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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兒從出生到現在一歲半都是我自己在顧,現在大女兒會走會表達會玩了,夫家堅持搶走小孩..我該怎麼做?二女兒才剛出生
39016cfe用戶 發表於 2020/09/18 12:23

6 位律師回答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9/18 12:35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該如何歸屬?
     
    🏛我們來看看家事法院在酌定親權這方面如何運作。
     
    👨‍👩‍👧‍👦通常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之規定,發函委由社福單位或由家事調查官進行家庭訪視報告,直接切入重點,社工人員會訪視什麼、問什麼、看什麼、記錄什麼呢?以下舉例常見項目,諸如:#親權行使之動機與意願評估、#探視意願及扶養費想法評估、#經濟與照護環境評估、#親權能力評估、#親職功能評估、#支持系統評估、#教育規劃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等等。
     
    🖋在此強調,前述的家訪報告固然重要,是法官審酌子女權利義務歸誰行使負擔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法官也沒有一定要照著報告所給出的建議來判,仍然會再綜合評估,依據對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定,並參酌「最小變動(繼續性)原則」( 盡量不要變動子女的生活現狀)、「共同監護原則」(推定離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對子女最有利),「幼年從母原則」(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照護),「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友善父母原則」(對他方父母較友善且願意維護子女與他方父母之親子關係者較適合行使親權),「心理上父母原則」(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智識較成熟子女之意願與性向應受尊重),「手足不分離原則」(兄弟姐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較佳),「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青春期之子女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等原則,綜合判斷與評估哦!
     
    🔆從上面看來,經濟能力不是法官唯一的審酌要件,有錢未必一定搶得到,也不是小孩先抱走就先搶先贏,如何才是對子女最好的,才是法官重視的,畢竟父母離婚,小孩能夠受到最小的影響,才是最重要的。
    
    ———
    依您所述,夫家堅持搶走,如果在一定條件下(例如對方惡意把大女兒帶走後,就和妳完全斷絕聯繫,人間蒸發,也完全不讓妳接觸聯繫大女兒、瞭解其下落等等),對方恐怕會涉犯刑法略誘罪。
    至於如何爭取,我上面的分析您可以初步看過,具體適用與訴訟注意事項,您可以進一步來訊諮詢(下方有LINE連結)
    另外,也別忘記代墊之扶養費(若有)和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將來之部分)之問題。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8 14:26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 依您所述,大女兒一直是由您照顧,有很大的機率家事庭的法官會裁定由您作為女兒的主要照顧者,除此之外,尚有代墊扶養費及小朋友以後的扶養費問題,若您希望能了解的更詳細歡迎來本所諮詢。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8 15:44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一)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亦規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所以,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對監護權案件來說,就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可不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9/18 15:59
    回覆諮詢(1976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建議就日常生活相處與律師詳細諮詢,討論後續爭取單獨監護權之事宜。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9/18 16:58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初步建議上,您應維持您是孩子們主要照顧者的地位,在離婚訴訟和孩子監護權和探視方式未底定前,並不建議您讓夫家帶走孩子。蓋夫家若帶走孩子,日後向法院主張是孩子主要照顧者的機會甚高,反磨滅您目前的優勢。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8 21:10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您好:
    
    法院認定監護權由何方負擔考量的因素很多,關鍵如下:
    1.主要照顧者有優勢,故您應繼續擔任孩子主要照顧者的角色,並且盡可能留下相關佐證,例如到訪學校的照片、平時出遊照片等等。
    2.您的家人亦應盡可能與孩子維持良好互動,並且能提供支援,讓法院了解您背後的家人(娘家)能給您在照顧孩子上的支援(譬如祖母或阿姨可在您忙碌時照顧孩子)。
    3.您的經濟能力、工作狀況如何,有無不良嗜好等等,這也是攸關監護權的重要因素。
    4.最後,如有訴訟的預期,建議現在就要開始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照片等等,如有相關問題,建議洽專業律師詢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有我的聯絡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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