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工時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503 次瀏覽
現行法令為ㄧ例ㄧ休。但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合約內容為不足法令的休假天數與國定假日。轉為獎金制度發放 可行嗎?
例如:月休六天。高獎金制度。可以嗎?
f4b9ec30用戶 發表於 2019/05/15 01:23

1 位律師回答

  • 陳宏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6/09 23:48
    回覆諮詢(13)、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2)

    您好:
    
    因為原則上休息日可以加班,強制要休息的只有例假日,所以月休六天是有可能的。
    但加班原則上就是要給員工加班費,所以理論上可以又給加班費又給獎金,但不能給獎金以後就不給加班費,也就是說,不能以獎金取代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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