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的受教權被侵害,可申請國賠嗎?
其他 其他 1733 次瀏覽事實經過: 學校不準學生使用實驗室,且更換研究主題。足以影響學生身分,甚至退學。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保障和大學法33條可依法提起申訴評議會議, 學校不僅延宕一年多,而教育部訴願已私權,駁回處理,不服可送高等行政法院。 十次會議,讓學生出席三次會議,但教育部判定有充分表達意見。 我在遞交法院起訴後,隨後收到學校退學處分單。 校長還委任律師事務所,以獎助學金為答辯理由,尚未處分。 問題: 1.請問行政法院流程? 受教權受侵害和申訴案被校方改為陳情案,延宕一年以上足以改變學生身分。 2.請問可向教育部申請國賠嗎? (因校長委任律師,需要進行漫長的訴訟官司。) 3.請問校長委任律師答辯函與事實有出入,我需要答覆嗎? (我的獎學金來自XX院,入學報名表有特別註明,且全台有七八間共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