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繼承   有問題別忘了找蘇狀師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25 00:00 3591 次瀏覽

▲蘇狀師談繼承   有問題別忘了找蘇狀師

問題
甲與其妻乙婚姻關係中生有一子丙,另甲在與乙結婚前曾與女友生有一女丁,甲曾扶養丁並承認丁為其女兒,甲死亡遺囑上將遺產1000萬全部給丙繼承,丁可作何主張? 

之前有網友問若乙死亡,丁可否繼承乙之財產?假設甲死亡時其繼承已辦妥且無争議,現單純處理乙遺產繼承問題。

題一解析
參之前之解析,在此不再贅述。

題二解析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只有"血親"オ有繼承權,而且只有限於民法第1138條的"血親"オ有繼承權。本題乙係丁血親(甲)之配偶,依民法第969
條規定,乙與丁係姻親關係,即使甲嗣後撫育丁,視為認領,進而視為婚生子女,但無礙於乙係丁繼母之事實。

那丁有無繼承乙財產之可能?有可能。乙若在生前收養丁並經法院認可,此時乙係丁之"法定"血親(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順便一提,甲係丁之"自然"血親,既然丁係乙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規定,除有同法第1145條喪失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權之情事發生,當然有繼承權。

據上論斷,題二丁對乙之遺產原則上無法繼承,例外可繼承。

參考法條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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