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刑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7/17 22:35 3810 次瀏覽

▲蘇狀師談刑法

警員為追捕犯人,駕駛警車鳴笛後,在某路口躲避路人,不幸還是撞傷路人,請問這阻卻事由是緊急避難,還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其實本題題意不清,解題需要自己假設。
題意僅言追捕犯人,究竟是逮捕現行犯還是準現行犯,亦或是執行拘提或羈押,皆未言明。

解析:

端視警方對撞傷路人有無過失(實際上也不可能故意)

一、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第1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主張逮捕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若符合法律規範的要件,法律效果為阻卻違法,不罰。像本題若要主張依法令的行為,不罰;主張的對象是犯人,而不是路人,要件不合。

二、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第22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主張一與主張二,或有重疊,不過主張二者,大多為密醫、從事危險運動的選手,即使符合業務之正當行為,本題所要主張對象是犯人,而不是路人,要件不合。

二、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
若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法律效果為阻卻違法,不罰。倘若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就不得主張阻卻違法而不罰。接下來就是要討論避難過當,而應論以業務過失傷害,法律效果就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阻卻違法。(提示,這題可否主張緊急避難的重要要件,法益權衡,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大於身體法益?)

要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要符合下列要件:
客觀要件–避難情狀:要緊急且有危難發生。
                   避難行為:要符合適當姓、必要性、        
                                        衡平性。
主觀要件–要有避難意識。

主張一、二的法律效果是不罰,沒有所謂過當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對本題之警察係較有利的主張依據。但可否通過法律要件之審查,進而主張阻卻違法而不罰,端視符不符要件,而且主張依法令行為或業務上正當行為而不罰的對象像是本題的犯人,而不是路人;依此,題示情形主張一或二不符合法律之要件,不得阻卻違法而不罰。至於緊急避難若涉及無辜之第三人,像題示的路人,還是可主張之,惟是否能阻卻違法而不罰,端視是否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畢竟涉及無辜之第三人而使之受傷,其非製造緊急危難之來源。

實務上,不管是主張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而成立阻卻違法之案件,微乎其微,幾以防衛或避難過當作結。依題意所示,警察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此係告訴乃論),被害人若提告移送地檢署,可透過和解進而撤回告訴而作結;若無法達成和解,且傷害事證明確者(檢方也不敢輕易地認定成立緊急避難),此時檢方會依業務過失致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依通常程序起訴,法院審理時也不會貿然認定成立緊急避難,而為無罪判決。很簡單的道理,法院為無罪判決受到之批判會比為避難過當之有罪判決來得大,一方受傷,一方沒受傷,對没受傷之行為人,判決幾個月,得易科罰金,同時宣告緩刑(前提是這個員警有符合易科罰金,同時可宣告緩刑之要件),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這個員警又是好漢一條,這樣的判決雖不滿意,但還能接受,不過像題示之情況,還是透過和解,將民、刑事責任一併解決。從上觀之,主張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僅是學術上討論。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2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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